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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一名已婚彭姓男子,和外遇對象到香港約會,還自拍性愛影片;影片被妻子發現後告上法院,但法院表示,事發地在國外刑法上無法提告,也無法治罪,聽起來這豈不是鼓勵到境外偷腥嗎?不過刑法治不了還有民法可管,婦人可以訴求民事賠償。
發現丈夫和外遇對象到香港拍下性愛影片,彭姓婦人氣得告上法院,法官卻說男女主角雖然通姦,地點卻在國外,因此無法提出告訴。

彭姓男子和李姓女子是在95年間到香港酒店渡假,自拍性愛影片,彭姓婦人發現後提告,法院卻說無法受理無法判罪。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進豐:「他們通姦的地點是在香港,這一部分,我們認為沒有管轄權,所以判不受理。」

因為刑法規定,台灣境外犯罪只能審理內亂外患罪和3年以上刑期的罪;至於像通姦罪,只能判1年以下徒刑,又是在國外發生,法院沒有審判權;這樣的法令似乎變相鼓勵境外通姦?那麼台商在大陸包二奶、三奶豈不是無法可管嗎?
但事實上還是可以訴求民事賠償

因此,別以為境外通姦,在刑法上無法可辦就能逍遙法外;因為還有民法可治,破壞家庭和諧不等於不用付出代價。

刑法 第 239 條 (通姦罪)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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